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終5606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
買賣合同糾紛
3、當事人
原告(上訴人):郭某滿、郭某春
被告(被上訴人):河南中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中博公司)
案件焦點
1、公司注銷后,原公司股東是否可以作為權利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2、時代陽光公司是否擁有對河南中博公司的未清償債權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公司注銷后,其法人人格已經(jīng)消滅,但公司的債權不因其主體的消滅而滅失。公司的原股東仍可以一般債權人的身份主張其權利?,F(xiàn)時代陽光公司已經(jīng)注銷,郭某春、郭某滿可以對清算中未處理的債權主張權利,故郭某春、郭某滿有權就時代陽光公司可能存在的債權向河南中博公司主張權利。
關于時代陽光公司提供的產(chǎn)品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問題。首先,判斷軟件是否正版,應當以可聯(lián)網(wǎng)進行確認的微軟公司授權碼(注冊碼)為準。本案中,時代陽光公司通過正規(guī)渠道購買了批量授權代碼并出售給河南中博公司,并配套提供便于安裝軟件的光盤,該行為區(qū)別于單獨銷售刻錄有微軟公司軟件安裝信息的光盤。故時代陽光公司于本案中的銷售行為并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其次,《軟件購銷合同》中約定的“E-LICENCE”“交貨方式為電子郵件方式”“如需拆單”等均表明時代陽光公司所提供的軟件為批量授權軟件,非河南中博公司所稱其希望采購的一個包裝一個注冊碼形式的軟件。故時代陽光公司向河南中博公司提供批量授權軟件符合合同約定。時代陽光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行為不足以導致河南中博公司取得解除合同的權利,故河南中博公司向時代陽光公司發(fā)送的解除通知不發(fā)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chǎn)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2015年7月2日,時代陽光公司被準予注銷,其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自改日消滅。至時代陽光公司注銷時,《軟件購銷合同》尚未履行完畢,該合同因時代陽光公司的終止而終止。合同終止后,對于尚未履行的部分終止履行,對于已經(jīng)履行的部分,河南中博公司應當根據(jù)時代陽光公司的履行情況給付相應的價款。本案中,時代陽光公司在其注銷前僅向河南中博公司交付了1664張光盤,而未交付能夠使軟件正常運行的授權碼,該授權碼乃軟件運行的關鍵要素,故時代陽光公司并未履行實質上的交付軟件義務,時代陽光公司不能就此獲得對河南中博公司的債權。郭某春、郭某滿以時代陽光公司注銷前股東的身份要求河南中博公司支付貨款及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原告郭某春、郭某滿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同意一審法院的裁判意見。
法官后語
公司注銷作為公司解散、清算的后續(xù)步驟,是對公司主體法人資格消滅的確認。而公司由于其存續(xù)期間存在大量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公司注銷必然涉及公司原有債權債務關系的終結。目前法律并無專章對公司注銷后的債權債務的處理進行規(guī)定。有學者主張公司注銷后發(fā)現(xiàn)的一樓債權應為無主或喪失請求權的財產(chǎn),該主張主要基于民法通則及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公司依法注銷登記核準后法人資格消滅,其一切權利義務不再存在。但該種認定在法律邏輯及裁判效果上均不理想。故本案中,合議庭并未采用上述觀點。
本案中認定原時代陽光公司的股東有權代表時代陽光公司訴訟,系基于以下幾點理由:
第一,公司注銷后出現(xiàn)的遺漏債權債務與如認定為無主或喪失請求權的財產(chǎn),對實際存在的利益糾紛不予以解決,不符合法律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則,也不符合市民社會公平正義、城市信用之價值取向。
第二,域外主要立法例中均為公司注銷后的債權債務留有解決空間,如以美國、英國為代表的公司注銷登記一定期間后為消滅時間,便于依法進行民事訴訟,逐步清算和終止其業(yè)務、處理和轉移其財產(chǎn),解決其責任,但不得繼續(xù)進行業(yè)務經(jīng)營;以日本、法國為代表的清算結束為公司消滅時間。
第三,公司在注銷前作為法人與股東獨立并存,但由于公司成立的基礎財產(chǎn)來源于股東的投資,因此公司在以其財產(chǎn)清償債務解散注銷之后剩余財產(chǎn)理應屬于股東按處理比例共同所有,這符合“誰投入、誰受益”的經(jīng)濟學基礎原理。
第四,地方法院法律適用可作為參考?!渡虾J懈呒壢嗣穹ㄔ宏P于公司被注銷后期享有的財產(chǎn)權益應如何處理的若干問題的解答》對公司注銷后的適格訴訟主體確定為公司原有股東,明確若股東發(fā)現(xiàn)公司對外的債權尚存時,可以提起訴訟,主張實現(xiàn)債權,且該解答明確在上海地區(qū)發(fā)生的公司注銷后公司股東以其訴訟的案件,無須全體股東一并向公司債務人主張權利,也不強制追加所有股東作為共同當事人參與訴訟,而是任由股東自愿參與訴訟,因股東主張債權與股東分配利潤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完全可以由公司股東以自己的名義作為訴訟主體,依法行使債權請求權,無須全體股東共同對外主張權利。關于公司注銷后,一樓債權的處置問題。2007年北京市高院在《關于公司注銷后,公司股東對否可向債權人主張原公司遺留債權的答復》中明確規(guī)定“在公司被登記注銷、公司法人資格終止后,公司原股東可以對清算中為處理的債權主張權利”。根據(jù)該答復,北京市高院對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處置問題的基本立場是——對未獲清償?shù)膫鶛?,根?jù)權利繼受的原則,股東理所當然地被賦予了權利的主體地位。因此,當公司注銷后,股東可以債權人的身份要求債務人履行其未向公司履行的債務,而不因公司的注銷而喪失主張債權的權利。
綜上,郭某春、郭某滿作為元時代陽光公司的股東,有權作為原告時代陽光公司主張權利。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chǎn)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合同一方法人的注銷,必定導致合同的終止。對于原公司未履行完畢的義務,原股東無權替代履行,否則即為變更了合同或重新訂立了另一份合同,與原合同權利義務無關,故郭某春、郭某滿作為原時代陽光公司的股東,雖有權作為訴訟主體主張權利,但由于其主張的“債權”并不存在,故無法獲得法院的支持。
文章來源:中國法院2019年度案例
原文作者: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趙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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